Page 30 - 九龍城浸信會 雙月刊 201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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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浸信會差會
差 目錄
傳
心 差傳 @ 中國少數民族.布依族
ː 淺談印度教
專訪 Christar 南亞地區宣教士 Susanna
羅明遠傳道 泰國 ( 宣教士 ) 知多少
2018 2月(第九期) 差傳聚會 活動消息
淺談印度教
對於擁有超過 10 億人口的印度,我們除了較常有機
會接觸到他們的咖哩食品和電影外,對於當地的文化
和生活情況,都感到陌生。綜觀香港的基督教會,對
於同樣擁有超過 10 億信徒的印度教和伊斯蘭教,香
港教會對後者的福音需要明顯地顯得更關切;至於前
者,則似乎有點冷落。或者這是因為我們感受不到印
度教徒的威脅。這也是筆者自我的反思。
位於香港跑馬地的印度廟
筆者在這短文中嘗試粗疏地把印度教中一些重要的基本概 努曼 (Hanuman) 等。印度教經典,例如《摩訶婆羅多》、
念和要義勾劃出來,讓我們能對印度教徒的信仰想望有多 《羅摩衍那》,以及《往世書》都記載了許多神明的故事。
一點了解,使我們能體會他們生命的重擔和困厄。 要認識印度教的神明,便要理解「化身」(avatara) 這個
重要信念。在印度教,神可以化身為人、動物,甚至另一
婆羅門教與印度教
個神明。在歷史裏,印度教就曾稱佛陀釋迦牟尼為毘濕努
1
當我們嘗試談論印度教 的時候,我們不應忽略婆羅門教 眾多化身之一,拜佛陀即拜毘濕努,於是印度本土的佛教
對它的影響,也就是早於公元前 1500 年以前,雅利安人 最終於公元 13 世紀初被完全吸納過去,消失在印度的土
入侵印度這片土地,並把他們的宗教和獻祭儀式等帶到 地上。
印度。因此,婆羅門教中不少重要的觀念,包括「梵」
(Brahman)、「內在真我」 (Atman)、「業或業報」 (Karma)、 印度教中「法」(Dharma) 的觀念
「輪迴」(Samsara),以至「種姓」(Jati),與今天的印度 在日常生活中,印度人自小就會被教導要遵守各樣規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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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印度教都是息息相關的。所以要非常清晰地確定印度教 和禮儀,是按各種姓和各個人生不同階段而設立 ,以求
的出現並不容易,一些學者會以時代來作為對印度教的區 達至履行人應有的道德責任。這是每個印度人一生的首
分,把公元前第三世紀之前的印度宗教稱為婆羅門教時期 要和至為重要的任務。這種生活和思想方式,印度教稱
(Brahmanistic period) ;而公元前第三世紀開始直到近代, 為「法」。Dharma 原本的意思是「支撐」。「法」被視
會稱作印度教,被視為在印度人中間成長和發展出來的龐 為維持整個宇宙的原理和法則,以及理解為遵守社會倫
大宗教體系。 理的法則和道德責任。在印度社會中,各人都有屬於自
己的角色與崗位,以及要完作的任務。基於「法」的觀念,
印度教的神明世界 印度人以至整個社群都強調每個人應當安份守己,任何
印度教是一個多神的宗教,擁有不同的神明,例如被視為 人皆不能作出與其所具有的階級和角色所指派定的生活
創造者的梵天 (Brahma)、破壞者濕婆 (Shiva),保護維持 和思想模式不相應,甚至相違背的行為。
者毘濕努 (Vishnu)、智慧之神伽內什 (Ganesh)、猴王哈
1 「印度教這個名詞是近代才有,最初是西方人用以稱大多數印度人所信奉的宗教。印度教 (Hinduism) 這名詞來自中世紀伊斯蘭
教徒使用的 Hindu 這個字,意指居住在信度河 (Sindu;印度河 ) 週遭的人。印度教本身從沒有演變出清晰的界限,而它作為一
個現代的語詞,當向過去回溯這樣的一個宗教,無非是要用一人為的範疇以將現代印度教的根源與其它印度宗教區別開來。」
( 西貝兒.夏塔克:《印度教的世界》。楊致寧譯。台北:貓頭鷹出版,1999,頁 22-23。)
2 分為學生期、家長期、林隱期和棄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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