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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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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會之社會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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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教會之首要責任是傳揚福音,但社會關懷亦是教會應該肩負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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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教會可以本身的名義直接提供社會服務,如辦學及醫療等,但若參與社會行動,如公開之抗議、示威及游說政府等,除非與聖經之道德教訓有直接相關,否則應透過信徒以私人和公民的身份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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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會對政教關係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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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根據羅馬書第十三章,政府的功能有以下四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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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維持治安和社會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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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社會的繁榮 |
| (3) |
保護孤苦,扶助窮人 |
| (4) |
伸張公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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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信徒的公民責任包括順服在上掌權者,因他的權柄是出於神,抗拒掌權者就是抗拒神的命令,而且政府是為市民的利益而運作,故納稅支持政府亦是公民應盡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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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信徒順服政府亦有一定的限度,因人最終極的效忠屬於神,當政府的要求清楚違反神的道德原則時,信徒保留不順服的權利,而當在上掌權者禁止傳福音和敬拜時,信徒則絕對不能順服。(但3;徒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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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教會對政府的責任包括以下幾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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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政府禱告(提前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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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社會人士宣告神對政府的心意和政府應有的責任──就是維護秩序和社會公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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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會必須向政府宣告神所啟示有關政府履行任務的道德原則,基於以下幾個原因,教會必須如此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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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如教會不提出從神而來,有關政府運作的正確原則,和社會問題的正確道德原則,別人便會向政府提供不正確的原則。 |
| B. |
教會應該向社會人士宣告教會對政府的正確態度,以免政府對教會產生錯覺和誤會。 |
| C. |
教會應向政府申明政府在神眼光中的合法地位和權力的有限範圍,以免政府走上極權的路線。 |
| D. |
對民主政制的社會,教會應對政府提出從神而來的絕對性道德原則。因為當政府沒有絕對性的道德準則時,在釐定政策上,便只能根據多數人的意願(而多數人的意願不一定是對的)和不斷嘗試和犯錯中學習,這種政治和道德上的混亂,很容易給極權主義者有機可乘。 |
| E. |
教會宣講信徒的公民責任,使他們了解神藉政府的運作彰顯祂對政府的主權,完成她在世界中的計劃。 |
| F. |
以上各項可透過宣讀、教導、著作,及信徒參政而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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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會不應具體地建議和草擬任何法例,教會只應提供完美的社會原則,而不涉及對任何具體政制和政綱的支持和認可,這屬於個別信徒的公民責任而不是教會整體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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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教分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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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政教分離並非宗教信念和政治的分離,因政治性的決定往往牽連道德問題,就如政府必須維護公義,政府的墮胎法例,同性戀法例和戰爭的問題等都是道德性的決定,而道德和宗教是不能分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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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政教分離亦不能以「屬靈」和「屬世」作為分界線,因教會往往要處理「屬世」的事情,就如一些社關和慈惠的工作,而政府亦往往必須處理一些人的內心世界的事,如政府的社工和法庭的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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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政教分離亦非指兩者在一切事情上的分離,以致彼此孤立,互不相干,甚至互相仇恨,彼此猜疑或存著不友好的態度。如堅持全面性和絕對性的分離,政府便不可能向教會徵收物業稅、差餉,而政府亦毋須向宗教團體提供保安和消防服務,在國會中禱告或法庭上用聖經宣誓便成為不法的行動,政府宣佈聖誕和復活節為公眾假期,亦屬違法。教會在辦學和社會服務上與政府通力合作,並無抵觸政教分離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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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政教分離乃指教會作為一個社會組織及政府作為一個社會組織,兩者之間的彼此獨立,互不干預、控制或支配對方。但同時互相尊重和彼此有溝通的一種關係。例如政教分離最低限度,包括以下幾方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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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不能設立教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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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得立例偏幫任何一種宗教、或取悅某一宗教而忽視另一宗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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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得強迫或影響任何人進教堂或離開教堂;亦不得逼迫任何人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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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任何人不應因信奉任何宗教或不相信任何宗教而受處分,亦不應因進教堂或不進教堂而受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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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徵收之稅項,無論多少,不得用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動或宗教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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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府不得暗中或公開參與任何宗教組織之事務,任何宗教組織亦不應參與政府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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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會發表宣言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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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會對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發表宣言,是一種基本的社會行動,應非常審慎去處理。教會是屬靈的團體,故不能在任何社會行動上被外間誤會,看教會為一政黨或壓力團體。故此教會亦盡量避免以教會的名義發表政治性的宣言,或由信徒以堂會或機構成員名義,透過現存之基督徒論政團體或社會行動團體發表宣言。如在重大問題上教會必須以教會的名義發表宣言,應留意以下幾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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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只在重大及非常明顯違反聖經原則的事情上發表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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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應在會友大會一致或大多數支持下發表宣言,並且以不導致教會產生分裂為原則發表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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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教會所發表之宣言應只涉及問題的道德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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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開放社會中的政治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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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開放社會是一個容許不同宗教或思想共存的社會,而這種社會同時又容許信徒積極參政。
教會與信徒在政治行動上的角色應有分別(在一個開放社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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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教會應向會眾和社會宣講聖經中有關政治和社會問題的道德原則,教會應避免與任何政制和政黨認同,教會應避免倡議或認同任何具體的政策和政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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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信徒應以個人名義或教會以外群體的名義參政,履行公民責任。信徒應以聖經的原則,倡議具體政策和政綱。信徒可認同最符合聖經公義社會道德原則的政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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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真正公義和平的社會乃將來基督再臨時所設立的千禧年國度。現今世代雖不能建立完美的社會制度,但信徒亦應盡力而為參與社會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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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教會與和平抗議(開放社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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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經中對政府抗議行動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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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埃及收生婆不聽從法老王殺男嬰之命(出1)。 |
| 2. |
耶利米勸諭以色列人向迦勒底人投降,違反西底家王的政策(耶38:1-6)。 |
| 3. |
但以理三友不拜金像(但3)。 |
| 4. |
彼得和其他使徒在不許可傳播基督的禁令下提出抗議(徒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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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政府提抗議的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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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應因個人的不方便或不喜好作決定,亦不應因法例或政府之政黨過於苛刻而採取違抗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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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所違抗的法例必須是不公平和不合道德原則,而且明顯地不合神的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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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法的改革途徑必須盡量使用,在最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採取違抗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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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抗議行動必須是公開的,不是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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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暴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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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願意接受因違抗所帶來的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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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必須衡量是否有成功的機會和過程中社會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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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關閉社會中的政治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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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關閉社會具備以下一項或超過一項的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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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國家或政權認同無神思想,反對其他信仰和思想。 |
| 2. |
國家或政權認同一項信仰或思想而排斥其他信仰。 |
| 3. |
國家或政權認同一項信仰或思想,表面上容納其他信仰和思想,實際上卻排斥其他信仰和思想。 |
| 4. |
一個極權的政府不容許大部份國民參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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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會在一個關閉的社會中應如何尋求生存和積極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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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但以理書的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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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以理和三友在巴比倫王朝中如何自處和參政,成為今天在類似環境中的信徒的榜樣,當時的巴比倫王朝是一個極權、關閉的外邦政權,但以理和他的三友如何面對這樣的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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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但以理沒有採取消極、敵對文化的態度,也沒有將自己的文化和信仰融入巴比倫文化裡面,將巴比倫文化裡的事物聖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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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但以理採取的是一種入世而不屬世的一種「分辨文化」的對策,首先確立自己的信仰立場,再分別在文化中甚麼是沒有抵觸信仰立場的,什麼是抵觸信仰立場的。在第一章中,我們看見尼布甲尼撒刻意要擄回來的希伯來青年歸化巴比倫,要他們學習迦勒底語言,還是思想的改造,要他們享用王的膳食,這是生活習慣的改造。但以理和三友卻能以他們堅定的信仰立場,分辨什麼是可以接受,什麼是不可接受的,例如他們的名字都有耶和華神的名號在其中,王卻把名字都改成有外邦神的稱呼,例如但以理意即「神是我的審判者」,被改成伯提沙撒,意即「彼勒保護他的生命」;而哈拿尼雅原意是「上主顯恩典」,變成沙得拉,意思是「聽命拉亞古(月亮神)」。這些改變只涉及生命的外表,沒有觸及生命的本質,但當王要求他們吃用他的膳食時,這卻影響了他們靈命的本質,因為當時食飯有團契和立約的意義,因此但以理和三友堅持不吃王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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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這種入世而不屬世的對策,在政治上促使但以理和他的朋友採取政教分離的做法,一方面他們以「公民」的身份積極投入政治,做盡忠職守的好官員,當主要他們拜金像和不向耶和華神祈禱時,他們知道這是敬拜真神的宗教問題,不能順服王的意旨,這種行動也就否定了極權政治 (當權者的權力伸延到百姓的生活每一個範圍,包括宗教生活),沒有政權可以干預信徒合理的敬拜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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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但以理書的一項重要信息就是:神是全世界的真正統治者,祂是那位在人國中的真正統治者(但 4:25),正如詩人所說:「國權是耶和華的,祂是管理萬有的。」(詩22:28)因此信徒最高的效忠是屬於神而不是個人或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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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初期教會的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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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期教會所面對的,也是一個關閉的極權政府,基督和初期教會的政治觀可供今天的教會借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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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順服在上掌權者是當時一般的教導(太5:41;羅13:1;彼前2:1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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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基督沒有忽視當日在上掌權者的錯失和不公平的執法,基督責備當時當權者錯失。(太23: 2,3;路 13:32; 可 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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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基督的「該撒的物歸該撒,神的物歸神」奠定了政教分離的真理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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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基督沒有與當時的任何政黨認同,亦沒有對任何派系有偏見,祂的門徒中有奮銳黨背景的人(可 3:48),祂嚴責當時的法利賽人,有法利賽人請祂吃飯,祂也樂於接受(路:36;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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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使徒行傳時代的教會堅持順服在上掌權者,但卻不能遵從不准許他們傳福音的禁令(徒4:4; 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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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信徒與愛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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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耶穌的愛國行動成為信徒今日的榜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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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督道成肉身成為猶太人,並與猶太人認同,遵守他們的宗教條例。主耶穌將祂三年事奉的時間放在猶太人身上,在離開世界前為頑梗不肯悔改的猶太人哀哭,當他們把祂釘在十字架上之後,復活的主還在他們中間興起教會,向猶太人作見證40年之久,但猶太人仍不肯悔改,神才在主後七十年容許他們被羅馬軍所消滅和逐出本國。 |
| 2. |
基督的愛國並非偶像崇拜式的愛國,在祂的第一篇講道中,祂批評當時猶太人狹隘和排外的愛國觀和民族主義。 |
| 3. |
基督教導我們在神愛世人的博愛觀念和亮光下愛國,神常提醒以色列人,祂揀選他們的目的之一,是要他們在列邦中傳揚神的名,成為萬國的光,可惜他們做不到。 |
| 4. |
基督為當時的以色列有具體而徹底的救國行動,祂堅持不作以色列政治的彌賽亞,也不作他們經濟上的彌賽亞。祂深知一切政治問題、社會問題和經濟問題基本上都是心靈的問題,社會的改革必先從心靈的改革開始,罪是一切社會問題的根源,因此祂傳的是悔改和重生的福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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